房屋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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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大事,订合同更不能含糊。昨天下午,浙江省仲裁委员会就最新的购房合同问题举办了一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实务研讨会,商讨在新合同文本之下如何防范和化解合同纠纷。来自我市建设、规划、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房地产公司的代表参加会议。

新合同文本是指今年年初由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公布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目前房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即将在各房产公司推广适用该示范文本。

据了解,新的合同文本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了许多新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依照合同行使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很大的帮助。

物业管理事先约定

房子买了,物业咋办?到头来是不是由房产公司说了算?新版合同要求双方事先约定。

新合同第三条规定,除商品房买卖外,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合同附件三。而附件三中指导性地提出了关于物业的名称、面积、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当然这些内容都需要由消费者与房产公司事先约定。如果消费者订合同时忽视这些内容,没有约定,则视为放弃权利。

消费者可以先验房再收房

商品房交接是买卖活动中发生争议较多的环节,主要矛盾体现在“先验房还是先收房”和“先整改还是先交房”上。

新文本特别规定,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有了这些约定,消费者在拿房时可以充分行使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精装修明确到品牌、规格

“精装修”是近年来在房地产市场中非常热门的词。但是,在旧版合同中,有关精装修的内容只在“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作简单约定,总体比较笼统,由此造成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对此,新文本明确要求,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如果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产权问题责任细化

一房二卖,有房无证,这些牵涉产权问题的重要事项一直困扰着广大购房户。为此,新文本对产权登记条款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新合同文本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与出卖人约定,到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从而有效防止“一房两卖”。消费者买房时可以充分行使这项权利,要求在合同中予以具体约定。

对于房产公司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的,在新合同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赔偿比例。在支付赔偿金后,仍不能办理权属证书的,双方还可继续约定相关赔偿责任。这些具体内容合同文本中均为空白,消费者可以在购房时与房产公司具体协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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